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4-2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
成办发〔2020〕37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以创新驱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建设高品质产业空间,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BR>一、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类型
(一)术语定义。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1.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 ?BR> 2.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租赁型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食堂、超市等配套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BR>(二)用地类型。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类?! ?BR>二、加强规划布局管控
(三)优化产业功能区用地布局。按照“功能复合、产城一体、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理念,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需求,对需实施整体提质改造区域的工业用地科学论证,可调整现有城市规划,适当增加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其他配套用地,满足“职住平衡”和产业功能区提档升级的需求?!?BR>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四)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管控。新型产业用地(M0)应规划布局在全市66个产业功能区范围内,由区(市)县政府会同属地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0)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实施规模、范围和项目选址等,报市经信局会同所属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充分论证后批准实施?!?BR> 新型产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M0和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两种类型。新型产业用地(M0)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总规模的5%,新供应M0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10%?!?BR>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
(五)明确规划控制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4.0。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和市政配套承载能力的前提下,由属地政府根据产业引进的相关要求和“一图一表”研究结果合理确定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BR> 在规划审批时,应在总平面图和分平面图中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除经批准建设的租赁型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外,建筑设计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出挑阳台、飘窗,不得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BR>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商务办公用地配建标准配置?!?BR>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
三、严格实行准入管理
?。┲贫ú倒δ芮蹲首既氡曜?。由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分区域、分性质、分行业制定全市66个产业功能区及园区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品品牌、专业技术、容积率、环保和能耗等投资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示?!?BR> 牵头单位: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七)强化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审查。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产业功能区准入门槛精细化编制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一图一表”(即项目建设总平面图、成都市工业用地产业准入表),由属地政府组织开展“一图一表”准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市经信局会同所属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实施供地?!?BR>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
(八)鼓励推行实施新型产业用地(M0)“标准地”供应。各区(市)县政府和属地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可在实施新供应M0前对拟供区域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考古调查勘探等前期评估工作,研究确定拟供应“标准地”的规划建设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配套设施比例、人防等)、环境指标(包括单位排放量、单位能耗等指标)、经济指标(包括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采取“一窗受理”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进行验收。区(市)县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地”供应实施细则?!?BR>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实施分类供应管理
(九)精准供应新型产业用地(M0)?!?BR> 1.新供应M0须采用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符合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鼓励类重大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租赁年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后可申请续期租赁或出让?!?BR> 2.新供应M0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须由土地使用权人全部持有,不得分割转让,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等方式变相实施分割转让?!?BR> 3.新供应M0土地出让起始价每亩应按不低于以下公式计算:
X=N×(M/50+30%×B/40)
其中:X为所在地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起始价;M为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B为所在地级别商务用地基准地价;N为土地实际出让年限?!?BR>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规范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BR> 1.符合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布局和准入标准,且于20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工业用地,可由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向属地政府提出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申请,由属地政府组织对拟调整工业用地进行初审,并报市经信局会同相关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审查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经信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依规办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变更土地使用条件等手续?!?BR> 2.对符合上款条件的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出让年限按不超过原土地使用剩余年限确定,配套用房须由土地使用权人全部持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对竣工验收满5年,且经属地政府按照产业准入条件实施达产考核通过的项目,其产业用房可按不超过项目范围内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进行分割转让。分割单元须按幢、按层计算,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受买方须为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且符合用地准入条件?!?BR> 3.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应按不低于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Y=N×[M/50+30%×B/40×(1+Q)]-G
Y为已出让工业用地调整为M0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M为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B为所在地级别商务用地基准地价;N为原土地使用剩余年限;Q为可分割比例;G为原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BR>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区(市)县政府
责任单位: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一)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新型产业用地(M0)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分类中,均为工业用地,项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房屋用途登记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新供应M0须注明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均不得分割;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的须注明产业用房自持或分割比例,配套用房不得分割?!?BR>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
五、强化项目履约管理
(十二)严格签订项目履约协议。属地政府应于土地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土地使用权人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再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区(市)县应根据产业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内容条款,并充分征求所属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意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开发建设时序,以及配套用房设计、报批、建设、验收等手续不得早于产业用房办理等要求,强化项目履约监管?!?BR>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
(十三)落实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属地政府应履行好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一图一表”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在项目约定达产时间后3个月内完成达产验收评估,至迟于使用年限届满前180天前完成到期考核评估,并将上述考核结果及处置意见(整改、收回、退出、续期等)提交市经信局会同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确认。对未达到标准的,应按照履约协议书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BR>
成办发〔2020〕37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以创新驱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建设高品质产业空间,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BR>一、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类型
(一)术语定义。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1.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 ?BR> 2.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租赁型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食堂、超市等配套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BR>(二)用地类型。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类?! ?BR>二、加强规划布局管控
(三)优化产业功能区用地布局。按照“功能复合、产城一体、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理念,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需求,对需实施整体提质改造区域的工业用地科学论证,可调整现有城市规划,适当增加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其他配套用地,满足“职住平衡”和产业功能区提档升级的需求?!?BR>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四)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管控。新型产业用地(M0)应规划布局在全市66个产业功能区范围内,由区(市)县政府会同属地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0)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实施规模、范围和项目选址等,报市经信局会同所属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充分论证后批准实施?!?BR> 新型产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M0和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两种类型。新型产业用地(M0)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总规模的5%,新供应M0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10%?!?BR>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
(五)明确规划控制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4.0。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和市政配套承载能力的前提下,由属地政府根据产业引进的相关要求和“一图一表”研究结果合理确定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BR> 在规划审批时,应在总平面图和分平面图中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除经批准建设的租赁型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外,建筑设计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出挑阳台、飘窗,不得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BR>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商务办公用地配建标准配置?!?BR>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
三、严格实行准入管理
?。┲贫ú倒δ芮蹲首既氡曜?。由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分区域、分性质、分行业制定全市66个产业功能区及园区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品品牌、专业技术、容积率、环保和能耗等投资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示?!?BR> 牵头单位: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七)强化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审查。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产业功能区准入门槛精细化编制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一图一表”(即项目建设总平面图、成都市工业用地产业准入表),由属地政府组织开展“一图一表”准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市经信局会同所属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实施供地?!?BR>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
(八)鼓励推行实施新型产业用地(M0)“标准地”供应。各区(市)县政府和属地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可在实施新供应M0前对拟供区域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考古调查勘探等前期评估工作,研究确定拟供应“标准地”的规划建设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配套设施比例、人防等)、环境指标(包括单位排放量、单位能耗等指标)、经济指标(包括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采取“一窗受理”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进行验收。区(市)县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地”供应实施细则?!?BR>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实施分类供应管理
(九)精准供应新型产业用地(M0)?!?BR> 1.新供应M0须采用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符合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鼓励类重大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租赁年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后可申请续期租赁或出让?!?BR> 2.新供应M0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须由土地使用权人全部持有,不得分割转让,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等方式变相实施分割转让?!?BR> 3.新供应M0土地出让起始价每亩应按不低于以下公式计算:
X=N×(M/50+30%×B/40)
其中:X为所在地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起始价;M为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B为所在地级别商务用地基准地价;N为土地实际出让年限?!?BR>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规范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BR> 1.符合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布局和准入标准,且于20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工业用地,可由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向属地政府提出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申请,由属地政府组织对拟调整工业用地进行初审,并报市经信局会同相关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审查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经信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依规办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变更土地使用条件等手续?!?BR> 2.对符合上款条件的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出让年限按不超过原土地使用剩余年限确定,配套用房须由土地使用权人全部持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对竣工验收满5年,且经属地政府按照产业准入条件实施达产考核通过的项目,其产业用房可按不超过项目范围内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进行分割转让。分割单元须按幢、按层计算,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受买方须为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且符合用地准入条件?!?BR> 3.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应按不低于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Y=N×[M/50+30%×B/40×(1+Q)]-G
Y为已出让工业用地调整为M0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M为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B为所在地级别商务用地基准地价;N为原土地使用剩余年限;Q为可分割比例;G为原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BR>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区(市)县政府
责任单位: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一)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新型产业用地(M0)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分类中,均为工业用地,项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房屋用途登记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新供应M0须注明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均不得分割;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的须注明产业用房自持或分割比例,配套用房不得分割?!?BR>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
五、强化项目履约管理
(十二)严格签订项目履约协议。属地政府应于土地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土地使用权人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再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区(市)县应根据产业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内容条款,并充分征求所属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意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开发建设时序,以及配套用房设计、报批、建设、验收等手续不得早于产业用房办理等要求,强化项目履约监管?!?BR>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
(十三)落实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属地政府应履行好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一图一表”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在项目约定达产时间后3个月内完成达产验收评估,至迟于使用年限届满前180天前完成到期考核评估,并将上述考核结果及处置意见(整改、收回、退出、续期等)提交市经信局会同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确认。对未达到标准的,应按照履约协议书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BR>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本意见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P>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号